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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需为独栋或独立空间 政府搭供需对接服务平台

2018-06-15 14:15:07来源:钱江网-财经互联网专业、高端资讯代表门户

法制晚报讯(记者 陈斯) 记者上午从市住建委了解到,《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发布实施。根据

法制晚报讯(记者 陈斯) 记者上午从市住建委了解到,《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发布实施。根据《意见》,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今天上午,《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同时发布,要求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等。

集体宿舍来源分三类

改建需为独栋或独立空间

今年5月23日至30日,市住建委就《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7份。市住建委表示,将认真研究、积极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广大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真正享受到政策的利好。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根据《意见》,其主要来源分三类,包括: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以及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意见》提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实施主体是使用权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鼓励实施主体委托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进行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

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等。

禁止变相“以租代售”

政府搭供需对接服务平台

根据《意见》,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用工单位不得将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等。

记者了解到,市住建委依托全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搭建起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为各区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同时,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

对于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或个人的运营主体,和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而拒不退出集体宿舍的用工单位、个人,在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录入息,情节严重的列入负面清单。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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